员工自我交易,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6-01-06 13:05:40   浏览:

员工因自我交易被辞退

       倪某为某贸易公司线上渠道团购部经理,工作内容为负责开发客户线上团购。2016年年底,倪某将某商贸公司引入某贸易公司战略合作方。然而,事实上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倪某配偶的母亲,实际经营人为倪某。

       该贸易公司后续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至此,两家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金额已达2000余万元。倪某对此作出书面检讨,承认其存在自我交易行为,承诺退回公司30万元。

       根据该贸易公司《就业规则》,员工从事与公司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员工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于是,某贸易公司以倪某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倪某书面解释解除事由为:倪某违反公司《就业规则》中的规定。

       倪某提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未支持倪某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倪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劳动者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作为该贸易公司线上渠道团团购部经理,工作内容为负责开发客户线上团购,其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与贸易公司进行交易,实质上利用其在贸易公司的职务及影响力,为自身或关联方谋取商业机会或利益,导致劳动者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的直接冲突,倪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也已违反公司《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倪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倪某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倪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董监高人员进行自我交易是受限制的,但在公司法所规制的董监高人员范围之外,公司其他员工进行的自我交易行为是否应当被限制或禁止,并无明文法律规定。在员工以其自己或以其近亲属为相对人,与所在公司发生交易时,应当视其所在公司是否同意而认定该员工是否违反了忠诚义务,如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则该员工的自我交易行为构成违纪行为。

       本案中,在无证据证明倪某的行为经过贸易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贸易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倪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合法解除。倪某在未经其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亲属设立的公司与其所在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确属利益冲突行为,不仅违背劳动者的基本忠诚义务,还严重违反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贸易公司解除与倪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320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