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79万!职工工伤致二级伤残,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额赔偿!

2025-12-19 14:04:39   浏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入职后,A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6月,李某在A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受伤,2024年3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存在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需配置辅助器具。后李某向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院作出裁决后,李某与A公司对裁决结果均不服,于是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系法定强制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院判决,由A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保全费,合计179万元。

       后A公司、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绝非可省的“成本”,按时足额参保既能为职工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也能让企业规避工伤事故后的巨额赔偿风险,切勿因心存侥幸逃避参保。同时,工伤保险也是职工的“救命钱”,关系到自身的切实权益,职工入职后应主动监督用人单位参保,坚决拒绝“社保折现”“自愿放弃参保”等不合理要求。唯有企业依法履责、职工重视权益,才能共同筑牢劳动关系的安全防线。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03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