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能要求工程总包方、分包方承担付款责任吗?
2025-12-19 14:02:12 浏览:
基本案情
2022年,韩某受李某雇佣,在临清市银河路与三和路标段的某项目工程中从事零工工作。该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某建工公司,其将部分顶管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李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组织施工。工程结束后,李某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韩某劳务费28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10月1日前付清。后韩某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及利息,并由某建工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为李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法院查明,涉案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某建工公司系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而李某系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该单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因此,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应对李某拖欠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某建工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劳务费28000元及相应利息,某建筑公司、某建工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某建筑公司、某建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清晰界定了在违法分包、挂靠施工情形下,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顺序,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示范意义。判决准确适用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别规定,确立了以下规则:
1.实际施工人作为直接雇佣方,承担直接的工资支付责任;
2.允许被挂靠的分包单位因其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对拖欠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负有监督义务,并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工资依法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该责任体系通过层层压实责任,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亦警示建筑企业须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劳动者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09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