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产,法定代表人继续处理公司事务,能否找公司要工资?
2025-12-16 13:14:36 浏览:
案件情况
2003年1月7日,被告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酒类产品生产、销售。2011年8月起,原告赵某在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处上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工资3,500元/月(包含五险一金500元/月)。自2013年11月起,被告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停止生产经营。被告停产后,未开展相关业务,也无员工上班,公司的主要事务由原告赵某负责处理,公章由原告负责保管。原、被告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2025年,赵某向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赵某2013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476000元并补缴原告自2011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五险一金220039.74元,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不服,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支持其请求。
法院审理
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支付的对价。赵某从担任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便利条件,但直到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停业前仍未签订。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停业前,赵某虽然按月领取了工资,但是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具体从事何种工作、工资的组成等情况,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在停业后由赵某负责保管,对于补签的《劳动合同》也不足以证明赵某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等的真实情况。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停业后,赵某是否继续从事与之前相同的工作,工资标准是否与之前一致,亦无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有义务在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停业后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赵某主张在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停业后处理相关事务应当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故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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