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垫付可追偿,女职工生育权益有保障

2025-12-16 13:12:00   浏览:

案件简介
       张女士入职某公司以后未满一年即怀孕,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其怀孕以后单位虽同意休产假,但拒绝缴纳生育保险。为申领生育津贴,张女士自己垫付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缴纳的生育保险部分。产假结束以后,张女士和公司沟通离职,但公司拒绝向其返还单位应缴的部分社保费用,张女士不服公司处理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垫付的生育保险金。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者属于因垫付资金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缴纳社保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者自行垫付的社保资金属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拒不返还的,构成不当得利,支持张女士的诉求,判决用人单位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女士返还垫付的生育保险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普法小提示
       职工垫付生育保险后,可依法追偿,关键注意三点:(1)明确追偿范围:仅能主张单位应缴部分;(2)留存核心证据:务必保存社保核定单、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与单位沟通记录等,证明垫付事实及劳动关系;(3)选对维权路经:优先协商,协商无果后也可以根据不当得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164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