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调动,员工离职后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2025-12-16 13:08:10 浏览: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3日,阿强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2022年9月29日,乙分公司发布内部招聘信息,阿强报名参加内部招聘,并于2023年1月4日通过内部招聘入职乙公司。
2023年3月27日,乙公司人事通知阿强稿件质量不合格,试用期淘汰。
2023年3月30日,乙公司向阿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于2023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
阿强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考核具体标准,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后仲裁委裁决乙公司支付阿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阿强入职乙公司不足3个月,阿强在甲公司的工龄不应计算在内,请求无需支付阿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通过企业内部选拔从甲公司调动至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关联企业,阿强从关联公司入职乙公司未获得相关补偿,且甲公司并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故阿强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乙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阿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解除劳动关系。但就阿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及岗位的考核具体标准,故乙公司解除与阿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者在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更换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如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应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累计“工龄”带来的义务,而让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轮流签订劳动合同,试图以各用人单位为独立法人的说辞来推脱其责任,以达到少付甚至不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目的。但这一做法终究无法规避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均视为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1825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