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你的年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2025-12-16 13:05:00 浏览: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先生向公司申请休4天育儿假,并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却不同意其休育儿假,将其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了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符合休育儿假标准,公司做法损害了其合理权益,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对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育儿假能否被年休假随意替代?答案是否定的。育儿假是独立于年休假、产假、婚假等之外的法定假期,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均已出台关于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双方均可享受5天至20天不等的育儿假。公司单方面将育儿假按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年休假补贴的行为,实质上是混淆了不同假期的法律性质,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独立休假权益。
这一案例不仅明确了休假这一劳动福利的制度刚性,更折射出在休假权益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存在认知差异与执行偏差。其中,带薪年休假正是争议的高发区,它既是员工安心休憩的保障,同时也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试图压缩成本的“模糊地带”。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其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而设立的法定权利。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你的年休假有多少天?关键在于累计工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 累计工作满20年:15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天数为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更优于上述标准的年休假待遇。
尊重法律、保障员工的休假权,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在实际执行中,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假,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育儿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我国年休假制度构建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款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是一项法定制度,赋予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年休假制度最核心、最具体的操作总纲,系统规定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休假天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未休假的工资补偿等关键内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对累计工作时间计算、新进员工年休假天数计算、日工资计算方法、解除合同时的未休年休假处理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182588
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育儿假能否被年休假随意替代?答案是否定的。育儿假是独立于年休假、产假、婚假等之外的法定假期,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均已出台关于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双方均可享受5天至20天不等的育儿假。公司单方面将育儿假按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年休假补贴的行为,实质上是混淆了不同假期的法律性质,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独立休假权益。
这一案例不仅明确了休假这一劳动福利的制度刚性,更折射出在休假权益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存在认知差异与执行偏差。其中,带薪年休假正是争议的高发区,它既是员工安心休憩的保障,同时也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试图压缩成本的“模糊地带”。
带薪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法定权利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其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而设立的法定权利。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你的年休假有多少天?关键在于累计工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 累计工作满20年:15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天数为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更优于上述标准的年休假待遇。
尊重法律、保障员工的休假权,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在实际执行中,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假,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育儿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法律后盾:年休假的权利从何而来?
我国年休假制度构建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款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是一项法定制度,赋予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年休假制度最核心、最具体的操作总纲,系统规定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休假天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未休假的工资补偿等关键内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对累计工作时间计算、新进员工年休假天数计算、日工资计算方法、解除合同时的未休年休假处理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1825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