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法院判了!
2025-12-11 23:07:39 浏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运输处职工王某某之女。2019年4月,王某某在单位突发疾病,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某的情形属于视同工伤。2020年1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运输处支付王某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1.29万元。某运输处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某运输处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运输处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1月,王某向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提交先行支付申请书,该中心未予支付。王某认为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处未依法为王某某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某运输处亦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王某某之女王某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并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向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等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故判决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限期向王某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29万元。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适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作为一种垫付性质的支付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为保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面落地。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工伤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而无法获得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及其相关人员当然、固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王某经仲裁、诉讼、执行仍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即使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亦不应影响工伤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对于正确理解《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157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