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时,法院可予撤销么?
2025-12-08 21:05:58 浏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高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卷管车间操作工作,某公司未为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1月,高某某在检修设备时不慎受伤致骨折。2024年6月,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11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高某某未继续在某某公司工作。2024年12月,某公司与高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25年4月,某公司与高某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高某某赔偿款35000元,不再给付其他任何赔偿。高某某在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后出具了收据。后,高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再行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了高某某的仲裁申请。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5年7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其可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万余元。某公司与高某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仅约定一次性赔偿高某某35000元,明显显失公平。某公司辩称高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一年撤销权期限,但案涉工伤赔偿协议签订于2025年4月,高某某于2025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故对某公司的该抗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判由某公司继续支付高某某15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已向高某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工伤引起的赔偿纠纷,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案涉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二是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了法定除斥期间。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因工伤致残,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签订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标准的把握,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时,其认定标准应有别于其他款项,应当适当从宽认定。实务中,对于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可以是否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参考标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发生在伤残等级确定后,但协议中未载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相关金额,导致劳动者无法准确评估相关权益,高某某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35000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18万余元,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应法律行为从而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状态,故撤销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此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劳动者基于工伤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行使撤销权亦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显失公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某公司与高某某于2025年4月签订工伤赔偿协议,高某某于2025年7月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综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某公司应当再行赔偿高某某15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130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