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如厕”疑云,员工因长时间滞留被解雇,冤不冤?

2025-12-02 13:43:14   浏览:

基本案情
       李工于2010年10月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工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工辩称滞留系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但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
       李工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李工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吗?

滞留行为构成旷工!

法官

1事实认定:
       监控清晰显示李工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3.2.8条“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
2病情抗辩不成立:
       ①李工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②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③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无类似滞留,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
3工作影响:
       李工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那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解雇程序合法!

法官

1制度依据:

       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虽然李工称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员工手册版本与该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工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
2程序合法:
       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工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工全部诉讼请求。李工不服,提起上诉。为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平衡双方权益,并合理考量李工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法院二审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工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最终实现诉争止息,不仅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劳资纠纷中对法理、事理与情理的融合与衡平,也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给劳动者的启示:劳动者因身体原因确需离岗处理的,必须主动、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诚信履职是基本原则,切忌因程序瑕疵而让自己从“有理”变为“无理”,最终丧失合法权益。
       给企业的启示: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不仅要有法可依、程序合规,也应注重制度的人性化关怀。对于确需医疗照顾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包容和引导,营造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083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