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长短,用人单位有权随意规定吗?

2025-12-02 13:38:12   浏览: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阿强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
       入职后,科技公司向阿强支付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自2025年4月起,科技公司按转正标准向阿强支付工资。
       直至7月,阿强离职,他才得知按照他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科技公司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
       阿强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000元,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0000元。公司方面则认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双方约定好的,公司也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阿强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科技公司与阿强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因此,科技公司与阿强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现科技公司与阿强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违反法律规定,阿强要求科技公司按转正工资补齐差额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阿强诉请的赔偿金10000元理由成立,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期”,更不是“低成本期”,其时长、工资、约定次数都受法律严格约束。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试用期约定,避免因违法操作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07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