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 | 公司不知情辞退孕期女职工,合法吗?
2025-11-03 12:54:44 浏览:
案件简介
某女职工入职某公司,担任零售商品经理。随后,公司口头告知她,因部门撤销,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24年8月15日,公司向该职工发出书面通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9月4日,该女职工到医院验血检查,提示有早孕可能;同月20日复诊时,彩超检查报告显示“早孕(约49天)”。据此,该女职工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已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并未与女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实质协商,而是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2024年9月20日的彩超报告证实,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已处于怀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女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普法小提示
“不知情”不能成为合法理由
即使用人单位在辞退时确实不知职工已怀孕,只要事后能证明女职工在辞退时已处于孕期,且辞退事由属于法律禁止对“三期”女职工适用的类型(如部门撤销、客观情况变化等),该辞退行为仍属违法。
“不知情”不能成为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
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事后发现员工在合同期内已怀孕的,单位应当将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949278303_121106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