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可以双赔吗?

2025-11-03 12:51:14   浏览: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可以双赔吗?
基本案情
       深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周某乘车去往外派单位途中与侵权人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周某受伤。经交警认定,侵权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5.5个月,用人单位已经如月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周某要求侵权人张某赔偿误工费。
争议焦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在事故中受伤,同时构成工伤,被侵权人在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情况下,还能否要求侵权人支付误工费?
裁判理由
       深州法院王卓然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第三人是侵权人时,受害人既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保险。故,本案被侵权人周某虽取得了工伤保险赔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然有权要求侵权人张某向其赔偿误工费损失。
       王法官对于被侵权人周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予以支持,侵权人未上诉。
案件启示
       从权利基础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具体到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前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接受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收入稳定。而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范畴,系侵权人对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期间实际减少收入的一种赔偿。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与侵权责任不存在冲突。本案判决结果,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提醒侵权人不能因对方有工伤保障而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也鼓励劳动者了解并积极行使自身合法权利。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86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