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8 14:3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7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发[2001]32号、京财行[2001]768号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级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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