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严格执行地区性薪金(工资)补助发放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8 10:43: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25
生效日期:1990年09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对已调离高工资补助地区或已离退休至低工资补助地区安置的干部,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将其工资关系转至调入单位或安置单位。今后,供给介绍信应和行政介绍信一道转移。
二、干部调离高工资补助地区或离退休至低工资补助地区安置的,从调出的下月起,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不得享受原补助标准。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由各级干部和财务部门认真地进行一次清理,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要坚决纠正过来。从今年10月份起,如再发现这类现象,除将多发的补助做为非法所得如数追回并上交外,还要严肃追究调出单位违犯财经纪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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