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借调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0-27 13:38: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74年01月09
生效日期:1974年01月09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交革劳字[1974]4号 市劳革资字[1974]第5号
关于从一些厂矿企业借调给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的问题,经请示市计委同意,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为了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工作,合情合理,尽量避免互相影响,借调的售票员的津贴、福利待遇原则上应当是:属于劳动保护和与工作有关的,统一实行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制度,其它的仍实行原单位的制度。按照这个原则,借调的售票员在借调期间,按照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现行的制度,由这两个公司发给以下七项津贴、福利:
  1.每人每月一张电、汽车联合月票;
  2.制服费(分别按照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标准,分月发放);
  3.洗澡、理发票(每月分别按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的标准发放);
  4.每人每年夏季一条毛巾;
  5.每人每年冬季一付绒手套;
  6.公用洗手肥皂(不发给个人);
  7.学徒工每人每天0.3元的补贴。
  借调的售票员享受上述津贴、福利后,在原单位享受的相同项目的津贴、福利即应停发。
  人民汽车公司和电车公司不发夜班费和误餐费,其他一些单位发这两项费用。由于这两项制度都与生产有关,因此,借调的售票员在按照汽车、电车公司的制度享受了上述七项与工作有关的津贴、福利后,凡原单位有夜班费和误餐费规定的,也应停止享受。以上通知从借调人员到交通局报到上班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