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九0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11:20:00 浏览:
发文机关: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人事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07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薪发[1990]22号
根据今年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一九九0年转业干部的工资由军队发至九月底,从十月一日起由地方发给。鉴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参加了普调一级工资,为保持一九九0年与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在工资政策上的连续性,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就一九九0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工资如何套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0年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以本人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以及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的规定,套入地方相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从十月份起,由地方按上述规定发给工资。
二、今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27号文件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436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应根据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次(扣除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和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套改后每人提高一级职务工资。
三、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