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养老金损失之诉的法律分析

作者: 蔡瑛   2023-04-10 20:47:49   浏览:

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社保入税政策的出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已经较少发生。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用人单位可能当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目前也无法补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发现无法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从而转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金损失的争议日渐频发。笔者针对该问题展开研究,拟从法律定义、救济途径、诉讼时效、赔偿标准等方面逐一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思路。

一、何谓养老金损失?

       通俗意义上的“养老金”,即法律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将会导致劳动者退休之后领取的养老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减损,从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关养老金损失的诉求。

二、劳动者应当向谁主张养老金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既然法律如此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劳动者均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金损失的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养老金损失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一般需由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所出具的明确不能补办的说明或回执);三是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关于社会保险的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的意见倾向于认为:该争议实质为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和处理,不应纳入法院受理范围,对于劳动者的相关诉请一般不予处理。
        综上,劳动者通过向人民法院主张养老金损失的限制较多且要求较严,从而导致相关案例数量较少且劳动者一方的胜诉率偏低。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劳动者的首选应当是社保经办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如果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还可以寻求行政救济。法院诉讼应当是劳动者在穷尽所有救济途径之后的最终选择,而非首选。

三、劳动者主张养老金损失是否存在时效限制

        既然劳动者主张养老金损失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就应当依法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受到劳动者的社保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寿命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裁审机构对于时效起算点的观点不一。经笔者查阅相关司法案例,实践中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仲裁时效一般应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算;若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则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笔者认为,相比而言,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理由是:虽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但不必然是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时间上的起算点。实践中,大量的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第一时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而是选择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以获得报酬,此时,劳动者一方面不会主动起诉用人单位,另一方面也难以准确获知其是否具备养老金的申领条件,据此,养老金损失这一诉请的仲裁申请时效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是更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关于养老金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由于养老金计算所依据的内容和项目纷繁复杂,受当地政策调整的影响较大,且各地区对于养老金的计算规则也不尽相同,故而,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养老金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及标准。而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计算标准的规定或者判例亦是大相径庭。笔者在相关裁审意见及判例进行梳理之后,将养老金损失的计算标准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当地已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式:
2. 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确定劳动者的损失,如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
3. 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标准,即参照用人单位依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下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损失,如辽宁省。
4. 由人民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酌定,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民的平均寿命等因素后予以酌情核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综上梳理分类,建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遇到此类问题,多查询当地的裁审口径及案例,以便对赔偿标准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