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适用工伤保险问题的实证研究

作者:季振鹏   2023-04-06 20:40:00   浏览: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font-family: 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white-space:="" normal;="" word-spacing:="" 0px;="" text-transform:="" none;="" float:="" font-weight:="" 400;="" font-style:="" orphans:="" 2;="" widows:="" display:="" inline="" !important;="" letter-spacing:=""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text-indent:="" font-variant-ligatures:="" font-variant-caps:="" -webkit-text-stroke-width:=""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initial;="" text-decoration-style:=""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前言

        新业态是指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这是互联网、大数据行业与传统行业结合发展的产物。新业态从业人员是指依附在新业态形势下就业的劳动者,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数量大幅增加,群体画像主要为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辛勤工作显著提高社会生活的便捷度,但新业态从业人员本身却面对着职业伤害风险高,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劳动关系界定不清等现实问题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2019年8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需要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
        2021年7月份,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
        2021年12月份,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需落实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明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等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不仅仅是国家层面,各地方单位亦在积极探索有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研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为其招用的特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常州市本级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参保管理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并一次性缴清一个参保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在参保周期内,可以变更、增减参保人员,增加的人员超过初次申报人数的10%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

二、案例检索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以外卖小哥为典型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收到职业伤害时,法院一般以具体劳动关系为把手,确认责任主体,若新业态从业人员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存在,则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实践中,对于不能完全确定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制度设计与架构设计,使用雇主责任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保障,若在用工过程中,新业态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雇主责任险往往扮演着职业伤害保障的兜底角色。

三、结语

        我国目前传统的劳动权益保障体制存在二分法的割裂特征。若有新业态从业人员有传统的劳动关系存在,则新业态从业人员享有完整的劳动者特有权益保护,若法院判定无劳动关系,则其权益保护被严格限制在民事领域,没有强制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举证责任特殊规定等保护劳动者的有力措施。因此,目前司法实践所体现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申请工伤认定而要求认定劳动关系。
       鉴于目前的工伤保险设计体制并未完全的社会化,这便导致新业态就业人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用人单位为其承担工伤保险的兜底。新业态就业人员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对于他们目前缺乏成熟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问题,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目前已出现商业保险兜底、动态参加工伤保险的有益试点
       相信伴随着政府层面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业态就业人员的特殊工伤保险政策会越发完善,落实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殊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实现平台经济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