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录非全日制员工,社保如何缴纳?

作者:马鑫丽、杨名谕   2023-03-31 20:35:00   浏览:

        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钟点工”,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现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法律上,非全日制用工被定义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非全日制用工,相较全日制用工,不仅在订立劳动合同上存在明显差异,如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等,在社保缴纳上亦存在特殊之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纳主要涉及工伤、养老及医疗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保险缴纳
(一)现行法律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同时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给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实践中有部分企业招聘非全日制员工,为员工投保商业险而不缴纳工伤保险,这种行为无法免除企业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社会保险险种,同时除了医疗费以外,工伤保险待遇还包括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后续补偿,保障功能非商业保险所能替代,一旦员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如在案件(2019)豫09民终1397号中,某公司以员工因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获得了一部分保险赔偿金而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对此二审法院认定,商业保险受益与工伤保险的赔付两者并不冲突。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1]
 
非日制用工的养老、医疗保险缴纳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前述规定来看,国家并不强制也不拒绝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更不排斥员工以个人身份缴纳。然而在实践中,各地规定差异较大。

(二)上海的规定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明确界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该规定,在2013年5月1日  前,用人单位可以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在此之后则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缴费。

(三)北京的规定

        2011年以前,北京市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社保缴纳的问题上加入了户籍因素,根据2003年7月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持北京市城镇户口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医疗以及失业保险费,即不仅可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还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与上海类似,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并实施《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区分户籍。

(四)浙江的规定

        浙江省的规定较为特殊,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由个人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的办法参保,但是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办理,这一明确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更大的灵活性。
 
总结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因其具有临时性、多样性的特点,在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多重务工的问题,因此,在对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保缴纳问题上,国家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允许多重缴纳。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一旦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需要做好工伤保险的缴纳,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但不可作为替代。而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原则上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在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实际已包含应缴纳的社保费用[2],但实践中地方上存在较大差异,在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缴纳以及个人缴费的比例上均存在不同,用人单位在必要时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律师以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注释:

[1] 《社会保险法》第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