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伤人员注意!2025年伤残津贴、亲属抚恤金上调,标准看这里
2025-10-13 21:14:11 浏览: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权益,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次调整严格遵循《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至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进行调整。同时,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且仍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的人员同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65元,若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6元。
待遇调整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稳定的资金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伤残津贴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仍由原单位承担。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增加经费由属地政府负责。供养亲属抚恤金资金来源调整后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已预留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增加经费由属地政府解决;未预留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增加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此外,针对政策执行中的特殊情况,明确以下处理规则:一是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待遇;二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按本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和资金渠道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待遇支付渠道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四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调整养老金的人员,不再重复调整工伤待遇。
为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求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待遇调整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调整参数,经核对无误后执行。确保政策及时落地,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5852777983261039&wfr=spider&for=pc
本次调整严格遵循《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至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进行调整。同时,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且仍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的人员同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65元,若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6元。
待遇调整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稳定的资金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伤残津贴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仍由原单位承担。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增加经费由属地政府负责。供养亲属抚恤金资金来源调整后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已预留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增加经费由属地政府解决;未预留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增加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此外,针对政策执行中的特殊情况,明确以下处理规则:一是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待遇;二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按本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和资金渠道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待遇支付渠道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四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调整养老金的人员,不再重复调整工伤待遇。
为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求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待遇调整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调整参数,经核对无误后执行。确保政策及时落地,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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