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确已欠薪,员工索要经济补偿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2025-10-13 21:12:38   浏览:

  打工人,打工魂,法律才是维权钢铁盾。打工人在职场中遭遇不公时,该如何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李于2023年6月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4月起,因公司订单不足,小李的工作多次变动,先后被安排至东莞、北海的公司工作,后又于2024年10月返回原电子公司工作。

  在此期间,小李认为电子公司存在拖欠其2024年4月、10月、11月工资的行为。

  小李于2024年11月口头向电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未再上班。因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协商不下,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李要求电子公司支付2024年4月、10月、11月工资的请求,但驳回了其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小李对仲裁裁决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部分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215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小李2024年4月、10月、11月工资的事实,该事实已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小李以电子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特定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李虽主张其是因电子公司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在解除合同时仅是口头提出申请,并未明确说明解除的具体原因,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直接针对公司的欠薪行为。

  在电子公司缺席审理、无法对解除合同原因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小李的单方陈述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小李系因个人原因(如另谋职业)主动离职的可能性。

  因此,小李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小李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究其原因在于小李提出离职时,没有明确告知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人是因为被拖欠工资才不得不离职的”。法律固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维权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176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