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5-10-10 21:25:50   浏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李某在代驾完成后,骑车等待接单过程中受伤,李某认为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查:2023年8月1日,李某向某科技公司交纳软件使用费、保险、违章押金、用品包等费用,李某自2023年8月2日起在某科技公司平台从事代驾工作。代驾司机需遵守服务规章制度,按软件收费,整齐着工装,禁止接私活,长期不登录进行封禁账号,平台定期收取信息费,事故处理流程,违反规章制度,需受到处罚。2024年1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多项协议,并投保,某科技公司为投保人,李某为被保险人,李某每月需缴纳180元“代驾险服务费”。李某代驾期间所收入的报酬均由客人结清向其支付,偶尔有一至两次由某科技公司代付给李某。某科技公司未要求李某软件的上线和下线时间,但上线期间需服从某科技公司派单和管理。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提供代驾服务的时间、地点等取决于代驾服务使用者,其所获劳动报酬不由某科技公司支付,虽然某科技公司公布了代驾司机服务规章制度,该制度属于某科技公司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所采取的必要运营和管理手段,尚未达到构成劳动关系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程度,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仍然应当着重考察、准确判断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从属性特征。本案中公司对李某进行一定程度的运营管理,其有自由决定是否上线提供代驾服务,对某科技公司并无较强的从属性,故依法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74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