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未交纳押金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2025-10-10 21:23:53 浏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从事食品经营的公司,2024年5月29日,田某到甲公司处上班,担任库管员,甲公司要求田某交纳5000元押金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由于经济困难未交押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30日,田某从甲公司处离职。2025年3月5日,田某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向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由甲公司支付田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不向田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某公司以田某未交纳押金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甲公司向田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设置“交纳押金”等前提来规避此项义务。
2.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甲公司要求田某交纳押金,违反该条法律规定。
3.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甲公司一直未与田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情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维权课”,明确告知劳动者,尤其是初入职场的新人,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等行为是违法的,必要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树立合法用工意识,规范招聘流程,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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