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还敢开除?法院:违法,赔钱!
2025-09-05 16:52: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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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张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从事财务经理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等内容。前述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续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他内容与前述合同相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于2022年4月29日签订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某从事财务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每月工资为税前1万元等内容。2023年3月30日,某公司向张某某邮寄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告知张某某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4月30日期满,期满后不再与张某某续签劳动合同。2023年4月8日,张某某向某公司邮寄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载明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某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张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双方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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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本案中,虽然某公司在双方第三份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张某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告知张某某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属于对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进行的变更,故双方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某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而张某某也于2023年4月8日向某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告知某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某公司依法应当与张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仍于2023年4月30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某公司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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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54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