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务合同起纠纷,依法判决解民忧
2025-08-26 16:42:59 浏览:
给别人干活,没有得到劳动报酬,手上只有欠条,法院会不会支持?
近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手持欠条起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手持欠条起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瓦工,跟随被告张某某在上海从事瓦工工作。瓦工工作完成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就劳务报酬进行结算。2025年1月29日,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张某某共需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款6500元,该款于4月20日之前付清。此后,因张某某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李某某催要无果,遂将张某某诉至含山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原告李某某为被告张某某提供了劳务,双方以欠条的形式对工资金额进行了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双方工资结算后,被告张某某理应及时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其劳务报酬未予支付的行为于法相悖。因此,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劳务报酬6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法官提醒
劳务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能够保护劳务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依法解决争议,可以确保提供劳务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是提供短期劳务的务工者,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提供劳务者及接受劳务者之间通常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多为熟人介绍、口头商议劳务费,提供劳务者往往处于举证不能的劣势。本案中,双方以《欠条》的形式对劳务费进行了确认,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具体的劳务费金额。
在劳动者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可以多样化。具体而言,除却本案所涉的欠条,劳动者还可以提供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电子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信记录、内部通知、工作任务完成报告等来作为证明事实劳务关系的辅助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为此,即使在未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47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