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公司未缴社保致员工自行垫付,法院:员工可依法追偿缴费损失

2025-08-26 16:39:51   浏览:

       劳动力市场日益灵活化的今天,新业态、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半年,不仅没等来社保缴纳,反而被迫自掏腰包垫付社保费用,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赔偿劳动者社保费用。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孙先生入职桂林市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障自身权益,孙先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共计6,155.46元。

       2022年12月,孙先生离职后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两审法院接连确认公司与孙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之后,孙先生再次向秀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缴纳社保的损失。

       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没有为孙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孙先生自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保,该缴费标准与单位应缴的职工标准也存在差异,主张的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两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孙先生在工作期间,因公司未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法定义务,导致孙先生自行承担了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保费用,产生了财产损失,故公司应承担社保缴纳费用。

       根据2022年广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3,718元/月)、基本医疗保险桂林市缴费基数(4,957.6元/月)和桂林市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个人缴纳36元/年),孙先生的社保缴费基数亦未超过桂林市的缴费基数,依此诉请赔偿费用6,155.4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8,923.20元÷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36元÷2+基本医疗保险费3,351.72元÷2)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应赔偿孙先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6,155.46元。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建立的重要制度,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劳动者自行垫付合理费用,依法应予赔偿,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警示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规范用工,任何规避社保责任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475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