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需要给劳动者额外补偿吗?

2025-08-25 15:15:26   浏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顾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负责核心软件开发。入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顾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公司按月支付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30%(约5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2024年6月,顾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开始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5年1月起,公司突然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顾某起初并未在意,以为只是公司财务流程出现问题。但三个月过去了,补偿金依旧未到账,顾某主动联系公司询问情况。公司答复称,停止支付补偿金之日,就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之时。顾某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协议,导致自己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错失多个高薪职位机会,于是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上之前所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并支付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3个月额外补偿。那么,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给劳动者额外补偿吗?

 
案例解析
       设立竞业限制的主要意义,在于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确保用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本案就是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何为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竞业限制的设立,旨在双向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约定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包括明确限制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竞业期限以及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等。这些要素必须具体且合理,否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主体适格。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一般不适用竞业限制,因为其工作内容通常不涉及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3.期限合法。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出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4.存在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职期间接触或掌握了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如果没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协议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5.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而受到的就业限制的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该协议。常见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例如,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无保密价值,或者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
       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就解除协议后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情况,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一般来说,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明确解除协议的具体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此才能确保解除行为的有效性。
       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给劳动者额外补偿吗?
       竞业限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其实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不仅要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还应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竞业限制协议既是一种双向维护合同,也是一种双向制约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遵守约定,放弃了一定的就业自由权,用人单位予以相应的补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协议时,虽然劳动者恢复了就业自由,但仍可能在协议解除前错过一些原本可以获得的工作机会。用人单位突然提前解除协议,劳动者可能需要重新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新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三个月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协议提前解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协议是劳资博弈的缩影。法律通过赋予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权,保障其灵活调整经营策略;同时以额外补偿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成为用人单位“用完即弃”的牺牲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需在签订和履行协议时充分理解法律规则,通过友好协商与合规操作来减少争议、实现共赢。
       本案中,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科技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其解除行为存在诸多不当问题。首先,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顾某解除协议,而是在顾某主动询问时才告知,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其次,公司突然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给顾某的生活和就业规划造成了一定影响,理应给予额外补偿。最终,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依法补上之前所欠顾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并额外支付顾某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总工会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业林)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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