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法定代表人招工是否算公司行为?

2025-08-25 15:13:35   浏览:

【简要案情】

       2024年9月24日,秦某通过网络平台看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发布的招聘信息,当日便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添加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约定秦某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工作地点在B公司,每日工资为350元。随后秦某加入了A公司监事赵某建立的名为某鑫的工作群,在工作的过程中,秦某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给秦某缴纳社会保险,秦某的工作由代班的黄某安排,考勤由A公司监事赵某记录。2024年10月8日下午,秦某在位于B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时受伤,被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对秦某受伤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秦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2月11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秦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对仲裁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中,A公司称位于B公司的项目工程是张某个人承包并包工包料完成,与A公司无关。秦某是张某以个人名义临时雇佣的民工,并未在A公司上过班。B公司所建场地钢结构工程与A公司无关,干活的民工亦与A公司无关。秦某在劳动仲裁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只能证实秦某受到张某的雇佣和管理,劳务费标准和发放由张某决策。A公司与该工地的农民工及秦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秦某则表示,自己是看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发布的招聘信息才来工作,工作地点也是A公司安排的B公司工地,工作由代班黄某安排,考勤由A公司监事赵某记录,这些都足以证明自己是为A公司工作,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聊天信息、考勤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并传唤了黄某、赵某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过多轮庭审和调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A公司与秦某自2024年9月2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劳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不能仅从形式上进行认定,而应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特征确定双方法律关系。

       依据劳社部发[2005] 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三要件:一是双方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本案中,A公司系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秦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主体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秦某通过A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的招聘信息入职,加入A公司工作群,工作由代班安排、监事记录考勤,明显受公司劳动管理;双方约定日工资 350 元,且实际产生工资支付事实,符合 “有报酬劳动” 特征。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A公司经营范围明确包含金属结构制造,秦某从事的钢结构焊接工作显然属于该公司业务范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秦某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到岗工作,此时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建立。A公司主张工程系张某个人承包,但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安排工作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秦某与张某存在个人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事实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找工作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以防范劳动关系认定风险:

       1.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本案中秦某未与A 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虽最终通过其他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但过程耗时费力。入职时应主动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地点、用工主体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以口头约定或微信沟通替代。

       2.核实招聘主体真实身份:通过网络平台求职时,需仔细核查招聘信息发布主体是否为正规用人单位。若招聘方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名义沟通,应要求提供用人单位授权证明,明确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中张某以A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发布招聘信息,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公司行为,但求职者仍需警惕 “个人承包名义招工、发生纠纷后企业免责” 的风险。

       3.留存劳动管理相关证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能证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代班人员指令等。本案中秦某的考勤由A 公司监事记录、工作纳入公司工作群管理,这些证据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建议对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安排等内容定期截图备份,注明时间和相关人员。

       4.明确工资支付主体及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求职者应要求用工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发放工资,并注明“工资” 字样。收到工资后要及时核对支付主体,留存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等凭证,避免接受私人账户不定期转账且无任何标注的支付方式。

       5.关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入职后应查询社保缴纳记录,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自己参保。本案中A 公司未为秦某缴纳社保,虽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但会增加工伤、医疗等风险。若发现单位未缴纳社保,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在工作中受伤或发生纠纷时,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本案中秦某受伤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送医、医疗费由其支付,这些事实均需通过医疗记录、支付凭证等固定。建议及时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记录在场证人信息,与用人单位沟通赔偿事宜时留存书面或录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无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46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