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广播 | 为“她”撑起更暖保护伞!新修订《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5-08-13 16:51:31   浏览: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紧密衔接国家上位法新要求,不少条款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新增对“精神控制”“隔空猥亵”“婚恋纠缠”等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实施,更好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共十章六十五条。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新型侵害行为,《条例》新增对“精神控制”“隔空猥亵”“婚恋纠缠”等新型侵害妇女行为的禁止规定。加强对性侵害、性骚扰的治理,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孕产妇、更年期妇女,以及遭受性骚扰、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近日,新公布的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引发广泛关注。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变化,如何解决女性工作与生育、育儿等家庭责任之间的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记者注意到,《条例》除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外,还加强了对女性生育的特殊保障。例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对孕期女职工采取调整岗位、加大劳动强度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女职工离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因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需要休息的女职工,有习惯性流产史、先兆流产或者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怀孕女职工等保胎休息予以特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妇女生育待遇;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领域,《条例》着力破解就业隐形歧视难题。根据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创新,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辞退、退休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了约谈制度,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条例》要求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必须保障女性灵活就业者的特殊权益。


       在传统家庭模式里,多数是“男主外、女主内”,女方往往因操持家务、照顾家人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男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此外,《条例》新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要求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申报共同财产状况,旨在有效防止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农村妇女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条例》构建了多重保障机制。严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严禁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各项权益,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此类情形取消妇女的成员身份。为保障权益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全部妇女家庭成员列明。同时要求,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必须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记者注意到,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条例》还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启动对法规政策备案审查监督。对于处于危难情形妇女建立完善临时庇护和救助制度。对性骚扰、性侵害等违法行为增加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s://www.jsrd.gov.cn/hyzl/cwhhy/d_10102/mtjj/202507/t20250731_5792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