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定代表人雇请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

2025-08-12 16:42:20   浏览:

基本案情
 
       某养殖公司经营水产品批发、零售及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梁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2年9月,梁某口头雇请陈某为其工作,要求陈某加入某养殖公司工作群。此后,陈某与其他群成员统一在工作群内接受梁某指派工作。陈某主要负责挑鱼及跟车运输,每日上班需在某养殖公司打卡机打卡,出勤情况由梁某每月与陈某核对,请休假由梁某审批,梁某个人按月支付工资给陈某。2023年6月,梁某电话通知解雇陈某。

       陈某认为其系为某养殖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故辞退陈某,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支持陈某的请求,裁决某养殖公司支付因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须赔偿二倍于工资差额的赔偿金给陈某。某养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为此起诉至法院,主张陈某与梁某系个人雇佣关系,其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需支付前述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殖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梁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梁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行使公司管理经营权。陈某受梁某指派从事挑鱼及跟车运输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在某养殖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故应当认定陈某为某养殖公司工作。此外,陈某在某养殖公司工作群与公司其他员工统一接受工作指派,每日上班需在公司打卡,请休假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同意,梁某根据陈某每月出勤情况按月发放工资,证明陈某是从事某养殖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综上,陈某是入职某养殖公司,在某养殖公司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故某养殖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某养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减轻用工负担,常以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从事单位劳动,以此规避用工责任及风险。劳动者在遇到名为受雇于某个人从事劳务,但实质系接受相关用人单位管理从事该用人单位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情况时,应尽可能保存接受相关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的有效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37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