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司把前员工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法院判了
2025-08-12 16:39:21 浏览:
入职后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却频频现身竞争对手地盘。为此,老东家怒而索赔百万元。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他离职后现身竞争对手地盘
此前,罗某入职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任职技术研发部门副经理,年薪近80万元。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了保密范围及竞业限制承诺,竞业限制期限2年。
2022年7月,罗某离职后签署《承诺书》,重申了竞业限制保证,罗某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劳动派遣、培训、业务合作、咨询、顾问等方式)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每月经济补偿金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税收由罗某承担;若违约,公司有权立即停止发放经济补偿金,罗某按离职前12个月公司薪资总和的两倍进行赔偿。
起初几个月,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补偿金近12万元。但其后经调查发现,2023年2月底到3月初,罗某连续在工作时间频繁出现在浙江某半导体公司的地盘——进出办公楼、食堂、停车场。这家公司于2018年成立,主营业务和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高度重合,明显是竞争对手!
此外,罗某在竞业限制期内有频繁的自杭州出入境记录,短则几天,长则数月。
老东家怒告索赔百万元
为此,公司于2024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罗某根据协议约定支付100余万元违约金、返还部分补偿金、赔偿调查费,并立刻停止为浙江某半导体公司工作。但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请求。随后,公司起诉至海沧法院。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原为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技术研发部门副经理,在从业期间不可避免地接触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在竞业限制期间,罗某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工作时间段,连续出入于与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浙江某半导体公司经营场所范围,结合罗某曾自行登记接待单位为浙江某半导体公司,以及罗某对于其出入浙江某半导体公司经营场所范围,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推定罗某违背《承诺书》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承诺书》系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签约双方地位不对等,罗某出入境记录表明其未全职在浙江某半导体公司工作,厦门某集成电路公司仅举证间接经济损失取证费4万余元,未举证其他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调整支持违约金50余万元,取证费综合考虑在违约金中,不再另行支持。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罗某支付违约金50余万元。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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