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职工值班时离岗,返程中受伤 法院:不应认定为工伤
2025-07-17 14:30:35 浏览:
职工在单位值班期间,因个人事务擅自离开岗位,返回单位时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近日,合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依法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件回顾
朱某系某单位职工,根据单位安排,朱某于2024年5月7日9时至2024年5月8日9时进行行政值班。单位值班工作制度规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守。但朱某值班至2024年5月8日7时后,擅自离岗回家并接送配偶上班。当日8时43分,朱某骑电瓶车搭乘配偶前往食堂用早餐,当行驶至单位家属楼时,因在单位内部道路逆行,加之避让来车操作不当,不慎摔倒受伤。
某单位向合川人社局就朱某本次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合川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本案中,虽然朱某受伤是在返岗上班途中,但返岗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是为了弥补擅自离岗所产生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再者,朱某在值班途中擅自离岗回家,从其离岗时起就不再处于工作状态,且其已经离开工作场所,因此本案的情形也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最后,朱某骑电瓶车搭乘配偶逆行于单位内部道路时,为避让来车不慎摔倒受伤,此次事故中,对方车辆属正常行驶,朱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件,其中工作原因最为重要,工伤认定应当围绕着工作原因开展。本案中,职工的离岗行为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在先,虽然满足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接近工作时间的情形,但由于其不符合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个人事务离岗一定要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否则在离岗期间发生的伤害,如果与工作无关,将难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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