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工作四月后索薪,“免费学习”还是“有偿劳动”?
2025-07-17 14:28:55 浏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小朱(化名)经亲友介绍前往镇江某财务咨询公司。介绍人在前期微信沟通中明确表示小朱主要是去“学习”、“不要钱”,仅希望公司代为缴纳社保(费用由小朱自行承担)。随后,小朱在该公司从事代账、报税等工作约四个月(2024年6月26日至10月29日),工作内容主要通过微信交接,时间相对自由,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期间,公司为小朱缴纳了社保(费用由小朱支付),但未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9月,小朱曾询问后续工资待遇,公司方表示需视其工作情况再定。
后小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四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两大核心特征。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最初的微信沟通记录,小朱一方明确表达了“学习为主”、“不要钱”的核心意愿,公司方亦表示“先聊聊看喜欢做吗”,双方均缺乏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
人身从属性弱,小朱工作时间灵活(以下午为主),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等日常管理,双方人身依附性较弱。
经济从属性不明显,双方在小朱工作期间并未明确约定过劳动报酬标准。公司虽为其缴纳了社保,但费用实际由小朱全额承担,公司并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成本。小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公司主张过2024年6月至9月的工资。
关于2024年10月报酬的认定,2024年9月小朱询问工资时,公司的回复(“10月份,季报,我看你自己能否完成,20号后根据实际情况定工资”)可视为对小朱若能胜任10月工作可能产生报酬的一种意向性表示。结合小朱实际工作至10月底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公司应支付该月部分劳动报酬。
综上,法院认为,小朱与公司之间在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故对其主张的该期间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但对2024年10月的部分劳动报酬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个人在参与单位活动前,务必与单位充分沟通并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如学习实践、实习或正式用工)。同时,无论主张还是否认劳动关系,都必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的真实合意、实际管理模式及报酬约定情况。事前明晰权责、注重留痕,是有效防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197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