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薪变欠条”法院能否支持?
2025-07-01 16:31:39 浏览: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铁艺工人成某追讨劳务报酬的劳务纠纷案件。
2018年开始,成某受胡某雇佣,在仙居县某工艺品厂做工艺品铁件工作。2019年1月26日,成某与胡某的母亲郑某结算后,由郑某向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成某人民币130000元”,并在欠条上加盖了仙居县某工艺品厂的公章,落款欠款人为胡某。出具欠条后,胡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成某支付了30000元,此后胡某的母亲郑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成某支付57220元,余款未付。成某多次催讨,但胡某始终未支付这笔余款。成某遂将胡某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当事人各执一词。胡某表示与成某之间系承包关系,并不是劳务关系。且成某制造的产品质量不佳,导致客户退货,造成的损失应由成某承担。并以该欠条是2019年出具的至今已有6年之久,涉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成某为胡某提供工艺制作劳务,并且双方约定了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成某主张欠付劳务报酬42780元,胡某对此没有异议,且有案涉欠条及还款佐证,故能认定成某与胡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出具欠条后,胡某的母亲代表胡某陆续向成某付款,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则涉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令胡某向成某支付劳务报酬42780元,驳回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开始,成某受胡某雇佣,在仙居县某工艺品厂做工艺品铁件工作。2019年1月26日,成某与胡某的母亲郑某结算后,由郑某向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成某人民币130000元”,并在欠条上加盖了仙居县某工艺品厂的公章,落款欠款人为胡某。出具欠条后,胡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成某支付了30000元,此后胡某的母亲郑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成某支付57220元,余款未付。成某多次催讨,但胡某始终未支付这笔余款。成某遂将胡某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当事人各执一词。胡某表示与成某之间系承包关系,并不是劳务关系。且成某制造的产品质量不佳,导致客户退货,造成的损失应由成某承担。并以该欠条是2019年出具的至今已有6年之久,涉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成某为胡某提供工艺制作劳务,并且双方约定了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成某主张欠付劳务报酬42780元,胡某对此没有异议,且有案涉欠条及还款佐证,故能认定成某与胡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出具欠条后,胡某的母亲代表胡某陆续向成某付款,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则涉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令胡某向成某支付劳务报酬42780元,驳回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劳动者而言,劳务活动绝非“付出劳力、换取报酬”的单向简单交易,其背后交织着复杂的法律风险与权益保障命题。在劳务关系构建的关键节点,签订书面合同乃是守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坚实防线。书面合同以白纸黑字的规范条款,相较于无从查证的口头约定,不仅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更在争议发生时成为具有公信力的铁证,以其无可替代的稳定性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
在面对欠薪问题时,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若遭遇老板拖欠工资,务必要求其出具欠条,切忌混淆为“借条”。规范的欠条应清晰载明欠款事项、欠款金额、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完整填写欠款人姓名并附上身份证号、标注出具日期等核心要素。只有确保欠条内容完备,才能避免因关键信息缺失,导致后续维权陷入被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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