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5-06-11 19:25:51 浏览:
劳务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责任主体界定,平川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坚称与被告个人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称“一直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却被拒付剩余工资36125元”;被告则主张其按公司安排以单位名义履职,相关行为属授权职务行为,个人非责任主体。双方围绕用工主体展开争议,法院最终因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23年,原告经协商在被告承接的深圳龙岗方正微、珠海等地工程中从事空调水安装,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日工资350元、每日30元生活费补贴,加班7小时折算1个工作日,每月按30天计酬。原告完工后,部分工资由某电子系统工程公司代发,2024年共转账18000元,原告持工资条佐证欠薪。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系广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曾手持该公司劳务合同拍照,且工资由公司委托发放或班组负责人转账,自己仅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审理时,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代付截屏无原始载体,工资条无法证明与被告个人存在劳务关系;被告提交的公司证明认可原告为公司员工、被告行为属职务行为,但原告拒绝追加该公司为被告且未提交劳务合同,最终因证据链断裂败诉。
法官提醒
本案凸显劳务纠纷中“证据链完整性”的关键作用。口头约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时,务工者需留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指令聊天记录、考勤凭证等原始证据。若用工方主张代表公司履职并提供单位证明,劳动者应审慎核实法律主体,避免因错列被告或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主体,妥善保存工资转账凭证、工作安排记录等,以降低维权风险。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096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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