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2025-05-26 20:29:54 浏览:
陈先生是饿了么长沙某站点的外卖骑手,在一次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此,陈先生将该站点代理商逸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记者26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宣判此案,维持了望城区法院确认陈先生与逸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
骑手:送餐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4年5月,陈先生想当外卖骑手,看到BOSS直聘“招聘全职外卖骑手,分配站点,提供住宿”广告后前往某站点应聘。逸某公司为饿了么某站点代理商,逸某公司提交其与云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合同》载明:逸某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大量的自由职业者为其用户/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云某公司根据逸某公司的需求,承包甲方的业务,并将业务分包给自由职业者,逸某公司根据自由职业者的交付成果及考核情况与云某公司进行费用结算后,由云某公司向自由职业者支付“收入”。
2024年5月8日,陈先生入职时,通过电子方式与云某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云某公司)仅为自由职业者提供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乙方(陈先生)应确认与合作公司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人事劳动关系……因乙方与甲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劳务关系或其他类似雇佣法律关系,乙方在合作公司接单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负责。
陈先生任某站外卖骑手时,加入“饿了么某站中班一组”微信群,群聊中有“九点半开晨会,没来乐捐50一位”“八个小时20单必须完成”等信息,2024年6月5日,陈先生因违规被罚款。陈先生介绍,当月14日,他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请休病假7天,站长周某批准同意,后陈先生未再至站点送外卖。
2024年5月8日,陈先生入职时,通过电子方式与云某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云某公司)仅为自由职业者提供灵活用工平台综合服务,乙方(陈先生)应确认与合作公司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人事劳动关系……因乙方与甲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劳务关系或其他类似雇佣法律关系,乙方在合作公司接单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负责。
陈先生任某站外卖骑手时,加入“饿了么某站中班一组”微信群,群聊中有“九点半开晨会,没来乐捐50一位”“八个小时20单必须完成”等信息,2024年6月5日,陈先生因违规被罚款。陈先生介绍,当月14日,他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请休病假7天,站长周某批准同意,后陈先生未再至站点送外卖。
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为确认劳动关系,陈先生向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望城区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行为,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陈先生入职饿了么某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证据材料显示,站点有参加晨会要求,未参加则要乐捐(类似于罚款)50元;有工作时间及单量要求,8个小时完成20单;有请假流程要求,需站长审批同意。根据站点对陈的前述管理,以及陈先生依靠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可以认定陈先生对站点有较强的从属性,不能归入自由职业者。逸某公司系饿了么某站点代理商,为陈先生雇主责任险的购买者,该站点站长系逸某公司缴纳社保的工作人员,相关工资信息也显示为“陈先生在逸某公司的薪资信息”,站点对陈先生的管理应视为逸某公司对陈先生的管理。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陈先生在饿了么某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在此期间,陈某与逸某公司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陈先生与逸某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逸某公司负担。
逸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陈先生入职饿了么某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证据材料显示,站点有参加晨会要求,未参加则要乐捐(类似于罚款)50元;有工作时间及单量要求,8个小时完成20单;有请假流程要求,需站长审批同意。根据站点对陈的前述管理,以及陈先生依靠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可以认定陈先生对站点有较强的从属性,不能归入自由职业者。逸某公司系饿了么某站点代理商,为陈先生雇主责任险的购买者,该站点站长系逸某公司缴纳社保的工作人员,相关工资信息也显示为“陈先生在逸某公司的薪资信息”,站点对陈先生的管理应视为逸某公司对陈先生的管理。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陈先生在饿了么某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在此期间,陈某与逸某公司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陈先生与逸某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逸某公司负担。
逸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合法维权
“即便通过第三方平台与劳动者签订《自由职业者挂靠经营协议》等类似合同,约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实际管理中存在考勤要求、任务指标、奖惩制度、请假审批等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认为,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 “劳动者系自由职业者,与公司无劳动关系” 属于违法排除法定权利的无效条款,即便签字确认,若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仍可主张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需先确认劳动关系,方可申请工伤认定及后续赔偿。本案中陈先生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可进一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李志员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白,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特征为核心,而非仅看合同名称;劳动者则需增强证据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劳动权益,“注意保留考勤记录、任务分配记录、奖惩通知、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生工伤、劳动纠纷,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3151868940953060&wfr=spider&for=pc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需先确认劳动关系,方可申请工伤认定及后续赔偿。本案中陈先生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可进一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李志员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白,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特征为核心,而非仅看合同名称;劳动者则需增强证据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劳动权益,“注意保留考勤记录、任务分配记录、奖惩通知、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生工伤、劳动纠纷,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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