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转不走”连带赔偿责任
2025-05-22 13:53:03 浏览:
项目工程被多次违法转包、层层分包、以清包工形式承包……施工人受伤该找谁赔偿?5月16日,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阐释了离婚经济补偿、监护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工程领域涉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姓名权保护等法律问题。
其中一起案例涉及项目被违法转包、分包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案中,2020年11月,陈某华将某银行支行锅炉房内墙粉刷工程以清包工形式承包给张某文。诉讼中,张某文称其将工程以同样的价格转包给贾某满。贾某满又找来贾某勤到涉案工程处提供劳务。
2020年11月10日,贾某勤在粉刷墙面时摔落受伤,住院治疗。2021年5月,贾某勤起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文、陈某华、贾某满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万余元。
法院认定贾某满承担60%责任、贾某勤承担40%责任,陈某华、张某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贾某满赔偿贾某勤医疗费等共计5.3万余元。
贾某勤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请检察监督。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林,陈某林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华,陈某华再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文,张某文又以清包工形式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贾某满,上述各方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贾某满赔偿贾某勤医疗费等共计5.3万余元,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在“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刘某珍虽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但因不易举证,在离婚诉讼中未能获得经济补偿。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认定刘某珍独自抚养其子至成年,通过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依法保护刘某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该案推动了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引导全社会重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具有积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5-05-22/85260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