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搬货受伤后找不到“东家”
2025-05-22 13:52:01 浏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乌鲁木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确认该公司与员工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3月,李某到物流公司担任司机。2024年6月5日,李某在某乙物流园搬运货物时受伤,此后未再返岗。2024年7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物流公司不服,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流公司主张,事发当日李某未按公司要求前往某甲物流园工作,而是自行前往相距16公里的某乙物流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则表示,当日工作是物流公司员工通过电话临时指派,并提交工资转账记录、微信安排工作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自2024年3月起受雇于物流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按月支付工资,并通过微信、电话指派运输任务。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提交员工刘某证言,证明李某“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与本案争议焦点“物流公司与李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联点不足。此外,李某提供的工资流水、微信工作指令等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其长期接受公司管理并从事物流运输业务。即便工作地点临时变更,亦不改变双方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实质。法院遂驳回物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5-05-22/85260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