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提前一分钟离开工位是早退吗?
2025-02-13 16:55:48 浏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华某与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脉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日,华某签署同意《〈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及《奖惩制度》。《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12:00,13:30-1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深圳某脉公司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6次,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以上行为属于‘单个考勤周期内出现迟到或者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之后,华某未再到深圳某脉公司上班。
经深圳某脉公司监控显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五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为华某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2022年12月8日,华某向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深圳某脉公司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深圳某脉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调休未休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等。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3)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华某与深圳某脉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脉公司应向华某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深圳某脉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有关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脉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而华某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深圳某脉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其次,深圳某脉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深圳某脉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综上,深圳某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法定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遂判决:原告深圳某脉公司与被告华某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深圳某脉公司向被告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7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80元、2022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3300元。深圳某脉公司不服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44191
2022年2月21日,华某与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脉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日,华某签署同意《〈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及《奖惩制度》。《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12:00,13:30-1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深圳某脉公司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6次,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以上行为属于‘单个考勤周期内出现迟到或者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之后,华某未再到深圳某脉公司上班。
经深圳某脉公司监控显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五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为华某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2022年12月8日,华某向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深圳某脉公司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深圳某脉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调休未休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等。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3)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华某与深圳某脉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脉公司应向华某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深圳某脉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有关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脉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而华某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深圳某脉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其次,深圳某脉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深圳某脉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综上,深圳某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法定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遂判决:原告深圳某脉公司与被告华某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深圳某脉公司向被告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7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80元、2022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3300元。深圳某脉公司不服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4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