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外教“提前离职”后带薪休假工资没了,合法吗?

2025-02-13 16:53:34   浏览:

       Mr J:说好了合同期内可以带薪休假,为啥要从我现在的工资中把这部分钱扣回去?Why?——Why?——Why!

       H幼儿园:我们可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根据约定如因你的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不满合同期,那就要从工资里扣除带薪休假工资。我们按合同办事,没有什么不对呀!

       Mr J:What?我已经提前三个月就告诉你们我要离职,而且带薪休假的工资之前你们都已经发给我了,凭什么现在又都扣回去了?你们这么做,我要去申请仲裁!

       感到自身权益受损的外教Mr J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H幼儿园支付工资差额7636.36元。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支持了Mr J的仲裁请求。

       H幼儿园:不服!扣除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的约定属于对福利待遇的约定事项,并非工资或违约金,我们要向南京中院起诉撤销这份仲裁裁决!

       这起涉及外教带薪休假工资纠纷的发生,还要从那份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说起。2022年4月29日,英国籍的Mr J与H幼儿园签订合同担任该园的外教老师,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14日,并约定合同期内每年可享受两周带薪寒假,其中一周为法定假期。在H幼儿园工作一段时间之后,Mr J在2023年3月14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2023年6月25日正式离开H幼儿园。结果,双方因为提前离职扣发带薪休假工资而产生了纠纷……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提前离职”就无法拿到足额的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合法吗?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会不会支持H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合同将工作是否满合同期作为扣除劳动者带薪休假工资的前提条件,依照该约定,即使Mr J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仍需被扣除带薪休假工资。这条规定的实质是以扣除带薪休假工资的形式掩盖限制劳动者自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因此,该条款所附条件限制了劳动者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H幼儿园应当支付Mr J的带薪休假工资。据此,H幼儿园的撤销事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市法院速裁庭四级高级法官 王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该条规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预告辞职权,保护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也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通过预告辞职,也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但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合同将工作是否届满合同期限作为扣除劳动者带薪休假工资的前提条件,涉及两个层次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应视为“不法条件”。另一方面,从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看,如果Mr J依法行使预告辞职权,其就要被扣发带薪休假工资;反之如果Mr J不想被扣工资,则其就不能行使预告辞职权,这种约定实质上显然限制了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因此,该合同约定的这一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其主旨完全相悖,应视为不法条件,故该条款约定应属无效。

       本案通过对劳动合同条款效力的准确认定,依法维护了劳动者预告辞职的合法权利,并提醒劳动者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行使预告辞职权和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违反预告约定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此外,由于该案还涉及到外籍劳动者,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平等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