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7 11:20: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6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 项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二 分娩
或终
止妊
娠医
疗费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难产 1800 2000 2100
其中 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 符合政策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附表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序号 产前并发症 产时并发症 产后并发症
1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子宫破裂 产褥期感染
2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羊水栓塞 产后尿潴留
3 前置胎盘 产后出血 乳腺炎
4 胎盘早剥 宫颈及阴道裂伤 晚期产后出血
5 母婴血型不合 子宫内翻 产娠中暑
6 妊娠糖尿病 产科休克 产娠期精神异常
7 急性脂肪肝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8 妊娠剧吐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9 轮廓胎盘
10 血管前置
11 羊水过多
12 羊水过少
13 胎膜早破
14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