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中院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6-11-03 09:48:47   浏览:

       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应有之义,也是传递司法温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为明晰裁判尺度,回应现实司法需求,在全国 “敬老月” 之际,市三中法院选取一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案例涵盖劳动关系认定、报酬追索、工伤赔偿、群体性纠纷化解等情形,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诚信经营,呼吁全社会关爱超龄劳动者,让银发奋斗者老有所为、劳有所得、权有所护。
 
目 录
 
       01 晏某等人与某保安公司、某妇幼保健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02 黎某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03 谭某与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

       04 刘某富等人与某城市管理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一 晏某等人与某保安公司、某妇幼保健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晏某等 12 人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25 年 4 月入职某保安公司,被派遣至某妇幼保健院从事安保工作。2025 年 5 月至 7 月,保安公司无故拖欠该 12 人劳动报酬共计 9.8 万元。劳动者多次向保安公司、妇幼保健院讨要薪资,保安公司以妇幼保健院未结算款项、自身资金不足为由拒付;妇幼保健院则以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担责。欠薪造成部分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存在住房、医疗等刚性支出压力。协商未果后,晏某等 12 人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两家单位共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另查明,该保安公司在重庆多个区县承接医院安保业务,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累计拖欠劳动者报酬 47.57 万元,衍生关联案件 20 余件。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超龄劳动者权益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安公司存在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既难以保障劳动者报酬实际兑现,还容易引发次生诉讼,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运用 “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 机制,促成各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一是选取示范案件,统一调解标准。从批量案件中挑选涉案金额高、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晏某案件先行处理,厘清各方权利义务,为类案调解确立参考路径。 二是查明关键事实,做实释法说理。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事实,查实保安公司欠薪、妇幼保健院欠付安保服务费等关键情况,参照指导性案例开展释法,推动形成由妇幼保健院代为支付工资的调解方案,促成示范案件调解。 三是多方协同联动,推进批量化解。依托党委、政法委协调,联合总工会实地核查用工及欠薪情况,联合工商联向保安公司释明欠薪法律后果,摸清企业经营困境。以示范案件调解结果为参照,推动其余系列案件全部调解。 四是强化协议履行,完善治理闭环。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督促各方按期履约;总工会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帮扶;工商联为企业对接本地安保业务资源,助力企业纾困,实现纠纷实质化解与源头治理相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 “示范性诉讼 + 批量化调解” 机制化解超龄劳动者群体性欠薪纠纷的典型案例。第一,发挥示范案件带动作用。面对多方推诿、涉案人数众多的局面,法院摒弃就案办案思路,选取困难劳动者个案先行调解,确立处理规则,带动系列纠纷批量化解,为超龄劳动者维权提供高效途径。第二,构建多元联动保障模式。在党委政法委统筹下,联合总工会、工商联开展处置,通过调解 + 司法确认督促履约,同步落实劳动者就业帮扶、企业纾困举措,实现从薪资追讨到就业保障的全链条处理。第三,平衡劳动者生存权益与企业经营现实。兼顾超龄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迫切需求和民营企业债务危机困境,通过一揽子协议优先保障劳动者报酬,同时为企业化解债务、恢复经营预留空间,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新时代 “枫桥经验” 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的实践运用。
 
案例二 黎某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务工人员。某公司承建乡村振兴道路项目,招用黎某某从事木工,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5 年 10 月 8 日,黎某某在施工现场被落石砸伤左脚,诊断为左足第 1、2 趾骨骨折,住院治疗 6 天。伤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黎某某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后,部分医疗费未能由社保基金报销。其就剩余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其已超法定劳动年龄不予受理。黎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未报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 74804.55 元。某公司抗辩,超龄人员全部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无需赔付。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某在工地受伤,已认定工伤、评定九级伤残,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均未提交受伤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据,参照 2024 年度重庆市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7264 元核算工资标准。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趾骨骨折停工留薪期确定为 3 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计 21792 元。工伤保险基金已赔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 2219.43 元、住院护理费 72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1792 元,由用人单位承担。黎某某无生活自理障碍,出院后护理费不予支持;交通费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判决某公司向黎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 24731.43 元,驳回黎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超龄农民工大量活跃在建筑劳务行业,实践中常出现工伤责任划分不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部分用人单位还以劳动者超龄、已参保工伤保险为由规避自身义务。本案裁判厘清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责任边界,明确超龄务工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法定报销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基金不予报销的合理医疗费,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裁判尊重并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积极参保,营造保护超龄劳动者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三 谭某与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超龄劳动者谭某 2023 年 11 月入职某家具厂从事家具打包工作,双方未签订用工协议,家具厂也未为谭某缴纳工伤保险。2025 年 2 月 22 日,谭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谭某与家具厂协商工伤赔偿未果,家具厂提出谭某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不应再重复赔付。谭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9 万元。
 
处理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县司法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家具厂向谭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7 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多部门协同化解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联合多部门搭建多元解纷渠道,厘清争议焦点,释明法律规定,分析企业用工风险,促成纠纷在园区就地化解,推动劳动者权益落到实处。该案对同类超龄劳动者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具有示范参考价值。
 
案例四 刘某富等人与某城市管理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 年 6 月 19 日,66 岁的王某英与某城市管理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从事环卫作业,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 年 9 月 21 日,王某英作业时被货车撞伤,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王某英住院 111 天,产生医疗费 59 万余元。2025 年 3 月,王某英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同年 11 月,鉴定为四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需配置轮椅。2026 年 1 月王某英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于 2 月 3 日死亡。其配偶刘某富等近亲属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主张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共计 133 万余元。某城市管理服务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只应当计算至王某英死亡之日。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英属于超龄劳动者,虽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受伤已认定为工伤,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某英死亡前已经确定产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属于财产性权利,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判决某城市管理服务公司支付刘某富等人各项费用合计 129 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超龄劳动者参与劳动的情形日益普遍,工伤保险权益保障问题愈发突出。本案中,王某英虽已超退休年龄,用工期间受伤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未参保,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前已经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继承人有权依法主张。该案裁判能够约束用人单位拖延诉讼、逃避责任的行为,对推动企业规范用工、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if0oh5f5rXnea6mPvh34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