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劳动法部分)

2026-10-28 08:07:38   浏览: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国家发展大局,事关广大老年人福祉。适逢中华民族传统节日重阳节,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布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晰规则,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以司法之力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二:依法保障老年人劳动权利  支持老年人追索劳动报酬
——林某某与某民办非营利学校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于2022年9月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023年10月,林某某通过招聘信息应聘至某民办非营利学校,招聘信息显示月薪3000元。2023年11月3日林某某入职,11月5日正式签到授课。2024年1月26日,林某某提交辞职报告。其间,林某某为学校提供劳务82天,学校与林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另行约定工资,未发放工资。林某某辞职后多次催要工资,学校支付4816元。2026年2月13日,林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林某某已领取退休金,其与学校系劳务关系,不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林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学校支付剩余工资4234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林某某与某民办非营利学校之间成立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林某某虽已退休,但按照学校课程安排提供了82天的教学劳动,学校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足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8200元(3000÷30×82),扣除已支付的4816元,依法判决某民办非营利学校支付林某某剩余工资338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和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后,涉老劳动纠纷增多,依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本案中,林某某退休后为某民办非营利学校提供82天教学劳动,事实清楚,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支付林某某剩余工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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