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刚办完离职手续就晕倒身亡!人社局认定工伤,公司不服!法院这样判
2026-10-27 13:37:32 浏览:
老高生前系某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时13分许,老高身着保安服搬纸箱进入公司,向公司申请辞职并办理相关手续。
10时23分许,老高在公司前台旁侧处突发疾病晕倒,现场人员进行了急救并拨打120紧急送医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
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官:高某在前台旁侧与工作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属于离职当日工作收尾环节,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且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等工作也属于其工作组成部分,尚在工作时间内,在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收尾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综上,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高某在办结全部离职手续后突发疾病,已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办理离职手续是了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行为,其内容与完成本职工作无关,身处前台闲聊已与履行职责无任何关联,前台并非工作岗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工伤决定。
二审法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高某在前台递交离职申请是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且根据公司微信群及现场录像,高某在离职当天仍在从事相关保安的工作。
故高某离职当天在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在公司从事交接、收尾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虽然事发当日高某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sxnzNkwHfqPhJ0QLsyhNA
10时23分许,老高在公司前台旁侧处突发疾病晕倒,现场人员进行了急救并拨打120紧急送医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破裂。
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官:高某在前台旁侧与工作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属于离职当日工作收尾环节,属于在工作时间内;且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等工作也属于其工作组成部分,尚在工作时间内,在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收尾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综上,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高某在办结全部离职手续后突发疾病,已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办理离职手续是了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行为,其内容与完成本职工作无关,身处前台闲聊已与履行职责无任何关联,前台并非工作岗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工伤决定。
二审法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高某在前台递交离职申请是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且根据公司微信群及现场录像,高某在离职当天仍在从事相关保安的工作。
故高某离职当天在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在公司从事交接、收尾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虽然事发当日高某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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