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修订养老保险规定!对职工社保追缴设2年时效期!意见征求中!
2026-10-21 14:19:20 浏览:
转载自:南京本地宝
各位小伙伴,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公告拟调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职工社保追缴设2年时效期。目前正在意见征求中,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各位小伙伴,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公告拟调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职工社保追缴设2年时效期。目前正在意见征求中,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政府规章制定要求,我们研究草拟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1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jshrssylc202609@163.com
2.传真:025-83276057
3.通信地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邮编:21000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9日
2026年10月9日
信息来源: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6/10/9/art_78929_11839290.html
江苏拟对养老保险追缴设时效期
10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在其官网发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税务机关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超过两年的,不予受理。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基本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dvSq2hzreoOmm_dHB6o7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