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裁判定性务工法律关系,限定安全保障双重责任

2026-10-16 10:26:21   浏览: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发生安全事故,需对劳资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认定,尤其在未签订合法书面劳务、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关系的确定关乎劳动报酬兑付,更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

       近期,泸定法院审结一起因货物装卸操作导致提供劳务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件,该案涉及了多名雇佣者认定、各方侵权责任划分、具体赔偿比例分配的问题,法院按照确定必要诉讼参与人员、全面调取分析证据、组织全员积极参与庭审诉辩、仔细研判法律适用四步走办案逻辑准确给案件定了性。
 
案情简介

       某日下午,代某、陈某二人按照蔬菜收购商刘某的安排,在固定作业地点合作为刘某及蔬菜贩卖商龙某提供蔬菜装车、装货服务。作业过程中,陈某在地面搬运并操作升降机向上运输蔬菜箱,代某在货车货箱负责码放货物,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当日装车作业收尾阶段,升降机作业高度超三米,车顶篷布尚未拉好,代某从车辆货箱右侧意外坠落并受伤。事故发生后,代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涉事故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作出勘验笔录载明:“车牌号为川Axxx,该车的货箱内装载有货物……货箱顶部距地面4.29米,经公安部门排查,代某死亡事故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代某家属认为刘某、龙某系代某的雇佣者,二人与代某构成劳务关系,应当对代某在工作中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起诉到法院。
 
法律关系剖析

       承办法官受理本案后,全面审查了原告的诉请及本案证据材料,因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较为复杂,为查明事实,两次追加当事人梳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多主体共同雇佣认定及高处作业事故责任划分。

       为进一步固定案件事实,承办人员多次电话、微信通知各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应诉。后两次开庭审理,评析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分析多名证人提供的证言,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材料,判定本案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代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向刘某、龙某二位用工者提供特定的有偿劳动服务,用工者为该劳动量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对价,双方具有工作上的指挥、支配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代某因从事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刘某、龙某二人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代某、刘某和龙某均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生命安全无小事,务工安全需雇佣者和提供劳务者共同负责。货物装车作业区别于装修、维修、施工等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工程,雇佣者不具备需要高处作业的意识,缺乏对于提供劳务者进行高空作业资质的审查,提供劳务者也普遍将该类工作视为普通体力劳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本案中将需要依靠人工在超2米高度载重货车货箱内批量搬运、装载的操作认定为高处作业,系立足于约束此种形式下劳务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够更好地保障用工者和提供劳务者的权益。而特别情形下高处作业发生事故的纠纷的责任认定,需结合高处作业的安全保障要求,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对雇佣者和提供劳务者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进行责任划分,既依法约束用工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也督促务工人员履行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公平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239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