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参保,工伤待遇差额谁买单?
2026-10-13 13:47:28 浏览:
劳动者意外受伤致残,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均已完成,可工伤保险待遇到手却和预想相差甚远,原来是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不实,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缩水,这种情况由谁承担保险待遇差额?请看本期龚州说法!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A建筑公司因工作需要聘请张某到从事主管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该公司所属项目部。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月工资为8750元。
2022年4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两处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本以为伤残认定落地便能顺利理赔,怎知该公司未按张某实际月工资足额缴纳公司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导致其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大幅缩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A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损失共计15万余元。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平南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只有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才能兑现其保险待遇。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费,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相关待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其月工资为8750元,但其公司实际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3323元,造成了张某在本次工伤可获得的相关保险待遇低于其应得数额,张某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且A建筑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现张某主张由A建筑公司承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官提醒
社保缴费无小事,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保护企业自身的重要举措。切勿因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劳动者若不幸遭遇工伤事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留存好工资流水、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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