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具体是怎么确定的?
2026-10-08 10:03:20 浏览:
小柯是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采购专员。上周,公司老板告知小柯,国庆长假后客户急需一批3D打印机并做好调试,需要小柯在长假期间加班3天。同时承诺会统一按照2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支付加班工资。小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为6000元,按2000元基数算加班工资对吗?这个疑问,仁仁博士马上来解读: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具体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像案例中的小柯,双方在劳动合同对月工资有明确的约定为6000元,因此,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安排他加班后,加班工资基数不能低于此标准,而非公司老板所说的2000元。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3LOkxazdLwkBrom430WGw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具体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规〔2026〕10号)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像案例中的小柯,双方在劳动合同对月工资有明确的约定为6000元,因此,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安排他加班后,加班工资基数不能低于此标准,而非公司老板所说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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