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单位,又得再干满一年才能休年假?
2026-09-28 10:15:17 浏览:
转载自: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不少新换工作的小伙伴都有同款困扰:新公司表示入职满一年才可以享受带薪年假那我在以前单位上班的年限就不算了吗?如果在职期间未休假离职后可以要求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吗?
2024年2月29日,小王从上家用人单位离职。2024年3月1日,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月工资15000元。2024年6月3日,小王申请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自入职本公司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小王入职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小王认为,我在入职前,已在上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且累计工作年限已达6年,应自入职之日起,即享有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但公司坚持《员工手册》规定未批准小王休假申请。
2024年12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主张因公司未批准其在职期间应享有的年休假申请要求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主张,小王入职没有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休假条件,这个钱公司不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小王申请仲裁。
不少新换工作的小伙伴都有同款困扰:新公司表示入职满一年才可以享受带薪年假那我在以前单位上班的年限就不算了吗?如果在职期间未休假离职后可以要求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吗?
2024年2月29日,小王从上家用人单位离职。2024年3月1日,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软件工程师,月工资15000元。2024年6月3日,小王申请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自入职本公司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小王入职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小王认为,我在入职前,已在上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且累计工作年限已达6年,应自入职之日起,即享有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但公司坚持《员工手册》规定未批准小王休假申请。
2024年12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主张因公司未批准其在职期间应享有的年休假申请要求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主张,小王入职没有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休假条件,这个钱公司不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小王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小王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8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是否须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是否仅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未休年休假天数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如何计算?
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进一步明确,该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据此,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前若已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记录,即满足享受年休假的法定前提,无须在新单位再次工作满一年。本案小王已证明其入职前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故其入职某科技公司之日起即有权享受年休假。
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同时,用入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天数的,不再扣回。
本案小王2021年3月1日入职、同年12月离职,全年应享受年休假5天。因公司未安排其休假,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为:306天÷365天×5天≈4.19天,不足1整天的0.19天部分不予计算,公司应支付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实践中对 “300%” 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此处 300% 是应发总额的概念,包含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给职工的100% 工资。
因此,在用人单位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情况下,实际需额外支付的补偿为日工资的 200%(即日工资 × 未休天数 ×200%),该 200% 系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而非劳动报酬性质。本案中,小王月工资 15000 元,公司应支付小王 4 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5000 元 ÷21.75 天 ×4 天 ×200%=5517.28 元。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相关条款不具有效力。
某科技公司《员工手册》中 “入职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应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避免因制度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此外,劳动者也应注意保存能够证明此前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PAoiOeqxFswaHaL7umXWQ

